2023年5月16日 星期二

藉「做自己或為別人」一題談文章結構/畢仙蓉老師


    「做自己」、「為別人」是兩種為人處世的態度,無論選擇哪一種來論述,都要表明自己的「論點」,而論點必須有例子作為證明,例子便稱為「論據」。

    我在〈從「論據」在一篇論說文中的分量談至如何表達「看法」〉談過「論據」在論說文中的分量。那段文字一開始是強調:說理若要使人信服,就需要有憑有據(論據)下筆前,應該先思考自己想跟讀者說什麼道理,這道理又跟打算舉的例子,其中的哪些部分相關。那屆的學生,「敘事能力強,說理能力弱」的偏多,因此我才寫了那篇文章。這屆的學生有的是「敘事能力強,說理能力弱」,有的是「說理能力強,敘事能力弱」。至於「敘事能力弱,說理能力更弱」的則不在少數。無論如何,論說文就是要有「論點」和「論據」。重溫〈從「論據」在一篇論說文中的分量談至如何表達「看法」〉:

    「論據」在論說文中所占分量究竟多少?我曾說倘若文章分成四段,第一段先說理:讓讀者看出此篇想表達的觀念即是什麼,或很可能是什麼。第二段談例子(即「人物事件」),第三段為例子進行評論,第四段總結,清楚強調文章想告訴讀者的道理,而這道理絕對要與前述的例子(內容)相關,否則就不該談那些內容;這道理也是呼應,甚至加深第一段說的道理。

    如今我以「做自己或為別人」這個題目來說,第一段先說明自己的主張。如果支持「做自己」比較重要,就要說明為什麼。第二段就要舉例證明第一段的論點第三段寫什麼呢?來個反差又何妨?第二段如果舉的是「做自己」之後的好處(事件),那麼第三段就寫「不懂得做自己」的壞處(事件)。既然二、三段是對比情形,那麼在第一段表達論點的時候,即應該就二、三段的例子來說理(正、反面論述)。所以下筆之前要先構思,將大綱簡要地寫在題本上(千萬別寫在試卷上)。

    大部分學生會在第四段作總結,總結必須清楚強調文章想告訴讀者的道理,而這道理絕對要與前述的內容相關,否則就不該談那些內容;這道理也是呼應,甚至加深第一段說的道理。不過,「做自己或為別人」這個題目若在第四段就作收尾,讀者(尤其是第一預設讀者:閱卷老師)會質疑:難道你沒思考「為別人」可能有比「做自己」更重要的時候嗎?甚至認為你說理不圓融(欠周到)。因此我建議學生多寫一段(共五段)。也就是在第五段才作總結,第四段先談什麼情況或原則,必須選擇「先為別人著想」,第五段再回到自己最初的主張,並以此作結。可否將四、五兩段互調?文無定法,只是我認為有始有終——以什麼立場開始,就以什麼立場結束何謂「立場」?教育部國語辭典解釋:批評、觀察或研究某問題時所處的地位和所保持的態度。

    如果支持「為別人」比較重要,作法請依上述類推。

 尊重原著版權,未經授權請勿抄襲、轉載及講稿使用
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